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训,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和可行性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 我校的实验室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学校实验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为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我校实验室建设贯彻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设置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所有实验室均要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努力做好实验室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各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学创新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校整体建设规划;
(二)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四)符合专业及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1、由学院提出建立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填写申请报告;
2、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论证,报校领导批准。
3、在批准建立实验室的同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任命实验室主任。
第十四条 各专业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也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我校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纳入学校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与实际,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我校实验室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和省实验室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由主管教学的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九条 成立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的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处长任副组长,有关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为组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方案及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二)论证校内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
(三)进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集体论证和审批工作;
(四)论证全校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
(五)研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六)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论证,提供决策意见;
(七)评审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教学建设和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
(二)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考试或考核、评估等实验教学文件的审定工作;
(三)调研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解决;
(四)对实验教学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选优,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五)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参与制订教学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配合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三)组织并参与编制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审核新建和撤销实验室的报告,并报校领导审批;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编制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预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投资效益评估工作;
(四)做好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管理、验收等工作;
(五)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六)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调研教学实验室支撑条件(如房屋、人员、仪器设备、水电、环境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解决;
(八)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的论证、购置及验收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九)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实验室管理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物相符;
(十)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负责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有一名院长主管本院的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提出修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组织拟定本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经费组织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论证和申报工作;
(三)根据学校分配的低值易耗费总额,组织好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和使用保管工作。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浪费;
(四)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作安排,定期进行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注重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推荐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制定本学院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定设备和器材的保管、维护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校的实验教学实际,具有三名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含工人)的学院可设实验室主任一人,其它学院可指派一名负责人全面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协助学院安排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组织并实施实验室的教学、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协助分管院长编制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组织制定、贯彻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实验室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兼职实验人员工作量核定工作;
(五)领导实验室人员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及一般性维修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账目管理及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六)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技术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针对我校有关学院实验技术人员从事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的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建有实验室的学院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尽可能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人员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当年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 实验室使用与开放:主要包括实验项目开设和实验室开放情况;
(二) 实验室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各类实验日志、环境卫生状况;
(三) 仪器设备管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情况,账物相符情况;
(四)听取各学院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将制订我校实验室评估的具体细则,不定期对我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学院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管理情况,进行实验室工作研究的论文交流,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学院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合理折算后报人事处审批,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相关保健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
1、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
2、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安排新实验,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3、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4、做好实验准备,实验前必须做完实验全部项目,写出实验报告,上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5、传授实验室的有关基本知识,总结前次实验课情况,讲授好本次实验的关键。指导实验时不得擅自离开课堂,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及不良学风,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教学中的能力培养进行强化训练;
6、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7、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1、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
2、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可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新的实验项目;
3、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4、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
5、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
6、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校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